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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假日工资发放的补充规定
点击数:  发布日期:2011/11/1
枣庄市皮肤病性病防治院
关于《规章制度》——假日工资发放的补充规定
 
 
近年来,随着工资制度改革,工资序列中的工资项目已与2006工改前工资中的项目发生了改变,为进一步理顺《枣庄市皮肤病性病防治院规章制度》(二OO三年四月二十八日第六届一次职代会通过)中的假日工资发放标准,特作如下补充规定:
一、事假:仅发岗位工资。
二、婚假、探亲假、产假、病假、丧假:仅发岗位工资、薪级工资及住房补贴。
三、因公致伤残者休假:仅发岗位工资、薪级工资、职务补贴及住房补贴、基础性绩效工资。
四、带薪假不发放绩效工资(含基础性绩效工资与奖励性绩效工资),不休者给予适当奖励。
五、经医院批准的外出进修、学习等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、卫生防疫津贴。
六、其它未尽事宜,由院办公会负责解释。
 
二O一一年七月十六日
 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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