枣庄市立第四医院
关于工作日午间禁酒及禁烟的规定
为进一步转变卫生行业作风,改善服务态度,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,树立医院的良好形象。根据山东省卫生厅鲁卫办字[2010]34号、枣庄市卫生局枣卫字[2008]72号文件精神,结合医院实际,经医院办公会研究决定,在全院实行工作日午间禁酒及禁烟规定,为确保禁酒、禁烟规定落到实处,现提出以下要求,望广大干部职工遵照执行。
一、加强领导。根据各级要求,领导干部要带头模范执行工作日午间禁酒及禁烟的规定,按照“谁主管谁负责“的原则,层层抓好落实。分管领导要对所辖科室、科室负责人要对本科室工作人员加强教育和管理。
二、严格落实惩戒措施。对违反禁酒、禁烟规定的个人和科室,除依照省厅、市卫生局的规定处理外,分别对个人及科室再作以下处罚;
1、对个人违规行为的处罚:违规三次以上,取消年内评先评优资格并扣发当月绩效工资。
2、对科室集体违规行为的处罚:给予集体通报批评外,按照“谁主管谁负责”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,分别给予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100元、200元的罚款。同时取消科室当年的评先资格并扣发科室当月的绩效工资。
三、切实强化监督检查。为确保工作日午间禁酒及禁烟规定不流于形式,纪委会同办公室、医务部等部门将通过多种方式、不定期对禁酒、禁烟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查。医院把实行工作日禁酒、禁烟规定作为今年的重要内容之一纳入各项考核,使禁酒禁烟规定成为干部职工的自觉行动和工作准则,长期坚持下去。
本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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